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问题解答(三)

2020-07-30  来自: 青岛康聚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739

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困难减免税政策问题解答(三)

国 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为贯彻好《青岛市财政局 国 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 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的文件规定,支持企业发展,现就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装卸搬运、货运港口、货物运输代理、陆地管道运输行业是否属于减免税文件中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范围?

答:对于六类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目次“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交通运输业包含“5910 装卸搬运”、“5532 货运港口”、“5821 货物运输代理”、“5720 陆地管道运输”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详见附件。

2.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不足50%,但2020年第 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在50%以上,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六类行业减免税政策进行减免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不能按照六类行业减免税政策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在2020年度结束后,按照2020年度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比例判断是否符合六类行业减免税优惠条件,对于2020年度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多缴税款予以退税。

3.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不足50%,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六类行业减免税政策进行减免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应先按照2020年度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比例判断是否符合六类行业减免税优惠条件,对于2020年度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可以按照六类行业减免税政策进行减免税申报。

4.纳税人2020年4月12日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4月15日批准纳税人从5月1日开始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从几月份开始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在7月份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第二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对于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和6月份的房土两税,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房土两税,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5.符合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前期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重新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

答:对于符合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前期放弃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黄岛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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