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1-04-02  来自: 青岛康聚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343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  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  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  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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