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11-01 来自: 青岛康聚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816
税务总局关于电 子 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 子 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 子 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 子 烟应当选择“ 电 子 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 子 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 子 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 子 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 子 烟 全 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转发自青岛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