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4-03-01 来自: 青岛康聚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947
享受主体
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 务 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 家 级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 家 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案例
2023年1月,A国 家 级大学科技园向符合条件的在孵对象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收入)。2 月份纳税申报时,A国 家 级大学科技园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